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89********,满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住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221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大香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香线1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虚假的驾驶证;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颖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