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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身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驾驶机动车,通过他人伪造了贴有其本人照片、使用张某某驾驶证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川******的小型客车在本区辰花路进辰塔路西约57米处,因超速违法行为被民警处罚后,出示伪造的张某某驾驶证,冒用张某某的名义接受行政处罚,造成张某某的驾驶证被记分。

2020年7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队**队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违章记录、驾驶证信息证实,其驾驶证因超速违章被记六分,罚单上是一辆四川牌照的车子,但并非其本人驾驶,被记六分导致其驾驶证属于超分状态。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及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川******的小型客车在本区辰花路进辰塔路西约57米处,因超速违法行为被民警处罚后,冒用张某某的驾驶证接受行政处罚,导致张某某的驾驶证被记六分。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属无证驾驶及案发时其所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2020年5月21日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乐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的简要过程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转账记录、《工作情况》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李慧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闵行区**镇**巷**号,联系方式:1582117****。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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