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G****的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市泉山区311国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辅仁中学门口附近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李某某将附有自己照片、名为“田某某”的信息内容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出示使用,被交警发现并扣押。后经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所使用的上述驾驶证非该所核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伪造的驾驶证等物证;
2.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函、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玉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驾驶证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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