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百度上搜索一网站发现可以办理身份证件,于是通过QQ与对方联系,发了一张自己的证件照给对方,向对方支付几十元钱后,为自己制作了一张名为李某乙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104221991********)。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1587号时代南庭酒店1828号房间被挡获。经鉴定,李某甲持有的名为李某乙的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自己的照片,让他人为自己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李某甲的前科情况、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俊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路**号,联系方式136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李某乙的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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