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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永兴镇**村**组**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百度上搜索一网站发现可以办理身份证件,于是通过QQ与对方联系,发了一张自己的证件照给对方,向对方支付几十元钱后,为自己制作了一张名为李某乙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104221991********)。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1587号时代南庭酒店1828号房间被挡获。经鉴定,李某甲持有的名为李某乙的身份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自己的照片,让他人为自己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李某甲的前科情况、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号,联系方式136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李某乙的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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