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棚户区。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太平分局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提供其本人照片及人民币400元,让他人为其制作了一本姓名为蒋某某、照片为李某某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红博地道桥处时,因无证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查获了其伪造的驾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但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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