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服装临时工,住江阴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违法驾驶行为于2015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驾驶证,后其通过联系办证广告,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购得姓名为“张某某”、证号为“3412811989********”的假驾驶证一张。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苏B****T轿车途经江阴市云顾路祝塘交警中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信息比对,该驾驶证系伪造。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驾驶证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现场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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