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家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寄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省耒阳市其老家,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要求办理一张假身份证,并于同年7月17日通过微信预付了50元人民币办证费用,在收到名为“刘某某”的假身份证后,又通过微信支付了剩余的50元人民币费用。
2019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从湖北来到高安,第二天,李某某使用名为“刘某某”的假身份证在**大道**小区**栋**单元**楼租下了西面的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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