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鹰*市**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家住**市**镇**村****号,2020年7月1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江西省高速交警五支队第三大队行政拘留7日,罚款4000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李**在手机网页上看到一办证广告,李**与办证人联系称要办理Cl驾驶证,并提供给对方地址、身份信息和自己本人照片,支付了办证费用,不久对方将办好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邮寄给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赣L*5***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在济广高速对桥高速收费站上高速时,被高速交警拦停进行例行检查。李**向高速交警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等证件。经高速交警核对发现李**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车**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
检察官助理:胡XX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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