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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0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30日因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记录的本村村民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了驾驶证信息为李某某相关信息、照片为李某某本人的A2驾驶证。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揽货运业务时多次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给物流公司以证明其资质,直至2019年9月因承运纠纷被他人举报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853985889;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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