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所武汉市江汉区**里**小区**栋**单元**室内伪造过期的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
2019年1月24日,公安人员在汉口火车站附近中国邮政银行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场收缴交易的过期假火车票5张(票面金额合计2179.5元),从其身上查获过期假火车票7张(票面金额合计1897.5元),从其居所内查获过期假火车票24张(票面金额合计6392.5元),各类公司印章95枚以及小米牌手机1部、电脑、打印机、条码碳带、空白火车票票版等物品。经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6张火车票、1枚“湖北万客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汉口火车站速八酒店”印章均系伪造。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火车票36张,票面金额共计10469.5元;伪造公司印章1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火车票复印件等物证;2.户籍信息、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印章印模信息核查比对表等书证;3.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5.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火车票,数额较大;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汉区**里**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光碟7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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