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市**路***小区*号楼**楼*户(户籍地河南省**市**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犯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初,被告人李**在为温**的一辆水泥罐车代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收取温**300元钱,托他人为温**办理了一张假的河南省居住证,后使用该假证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018年5月份下旬,被告人李**在为王**的一辆货车代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收取王**700元钱托他人为王**办理了一张假的河南省居住证,后使用该假证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的供述;2、证人王**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证明;5、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伪造河南省居住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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