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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濉溪县刘桥镇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得棚改优惠政策,通过办证广告联系,伪造结婚证,用以证明其儿子结婚事实。2016年9月18日,李某某以儿子名义与刘桥镇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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