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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安阳市龙安区**乡**村**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龙安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专用章”多次用于个人牟利。并于2018年年底或2019年年初的时候,给一名叫申某某的人办理一张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给一名叫董某的人办理一张假的驾驶证(将董某的C1更改为A2),共计获利1510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幅度内依法量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改锋

2020527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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