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404199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单元**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自己方便及牟利,找他人刻制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后送至本市高新区大都会其单位驻地,并通过网上下载雁塔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用其刻制的专用章加盖在申请表上供自己和他人在本市雁塔区使用。经鉴定,检材JC202002079001上的待检印文“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专用章”与YB202002079001上的样本印文“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专用章”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2020年9月1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