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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7********,汉族,群众,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室,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学院**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其居住的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学院**楼**号楼**单元**室,利用网上购买的刻章机、硫酸纸、排版软件等物,伪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矿街支行业务专用章等公司类印章共46枚,伪造太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证明查询专用章等国家机关类印章共3枚,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伪造的印章共计非法获利6600余元。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并)公(司)鉴(文)字【2019】0079号鉴定文书显示:“太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证明查询专用章(1)”、“太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证明查询专用章(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矿街支行业务专用章(04)”、“太原市万柏林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税专用章68号”4枚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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