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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嫌疑,于2019年1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处,利用电脑、激光雕刻机、印章半成品等,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珠海市南屏镇人民政府”、“珠海市公安局翠香派出所”等23枚国家机关印章,还伪造了“珠海某某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某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等91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处被查获,公安机关从其房间内查获其伪造的印章成品171枚、半印章成品1518枚、证件半成品71本、切卡机、激光雕刻机等。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廖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还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激光雕刻机、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手机、切卡机各一台、印章成品171枚、半印章成品1518枚、证件半成品71本均暂存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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