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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人民团体印章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滕州市**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滕州市**公司内,按照杨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伪造“**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局”字样的假公章,并加盖在木质奖牌上交予杨某某,后被杨某某用于实施招摇撞骗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伪造人民团体的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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