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9********,汉族,小学,来某某**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来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来某某**驾校教练李某某为了使外籍学员能快速的办理驾驶证报名登记,多次到来某某**镇**路“**”打印店内找兰术英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兰某某使用带有公安机关派出所印章真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扫描成电子档,更改电子档人员信息后打印出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被告人李某某自己或委托顔某某(另案处理)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从打印店取回后,李某某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用于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经核查: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打印店办理并使用了31张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学员名单、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顔某某、兰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制作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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