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保定市**网校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台镇**行政村**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天香**家园**-**-**。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保定市竞秀区新茂业**室的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分别受里**服饰(广州)有限公司及邯郸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为其代理申请商标注册证及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在上述代理事项均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通过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得公司业绩提成,使用公司内的电脑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4张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1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段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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