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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62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12月16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没有装修资质,其便在路边以80元的价格请人伪造了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公章,然后使用该印章与蒋某某签订了深圳市**区**街道*村***排*号深圳市******店的装修合同。在装修其间,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因装修进度和质量产生纠纷,蒋某某便向深圳市**有限公司核实情况,发现李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合同上所盖的公章也系伪造,遂报警。2019年12月15日,民警在公明下村公园对面工地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年5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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