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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回收废旧钢材,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至5月,为回收废旧液化油气钢瓶处理后对外销售获利,通过“淘宝网”联系刻章人私刻日照市恒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向威海市环翠区及乳山市3家液化油气公司出具5份液化油气钢瓶报废报告,从上述3家公司回收废旧液化油气钢瓶3000余只,运输至河北省博野县**镇**村附近,将钢瓶压扁处理后以废旧钢材对外销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日照市恒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液化油气钢瓶报废报告、公章图样、废旧钢瓶处理设备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乙、柴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春晓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号。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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