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性别: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方便自己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以网上购买的方式先后伪造了“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印章。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用伪造的丙公司印章与**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
2020年10月27日,丙公司员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私刻公司印章嫌疑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滞留丙公司,等候警方处置。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丙公司员工应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私刻公司印章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
2.闵行公安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某指认搜出的印章及印文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住处查扣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印章4枚。
3.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的其与淘宝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证实,其从淘宝商家购买涉案公司印章的事实。
4.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扣的涉案公司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
5.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的“旅游合同”文本证实,其用伪造的丙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事实。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3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军民
检察官助理 顾曦阳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外(电话:1370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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