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浙江省绍兴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号楼**室。2018年7月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9日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将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庭项目4号商铺顶账给井某某,李某某原持有的商铺认购合同被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收回作废,昌兴投资公司与井某某重新签订了4号商铺的认购合同,井某某随后又将该商铺顶账给任某某。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渭南市昌兴投资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财务人员私章,以自己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伪造的盛世豪庭商铺认购合同作抵押,向郭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满后李某某不知去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向郭某某提供的盛世豪庭商铺认购合约所附收款收据财务专用章与渭南市昌兴投资公司提供的财务专用章存在明显差异。
2014年7月1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做出郭某某胜诉判决,因郭某某所持合同系伪造导致抵押房产无法执行,被害人郭某某遂报案。李某某到案后称其借款用于购买建筑材料工程的周转,随后向受害人郭某某偿还欠款95万,郭某某自愿免除剩余5万元欠款,并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真伪认购合同及收款收据,昌兴投资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抵押协议及借条,民事判决书,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文件检验鉴定文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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