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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邱某某协商,将李某某、黄某某夫妇经营揭阳市******有限公司(位于揭东区**镇)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邱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李某某指使其员工许某甲(身份不明,现在逃)伪造了一枚揭东县**镇经济联合总社的印章,并用该印章制作一份假的《征用土地协议书》。2013年12月16日,李某某、黄某某一起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花园邱某某经营的**贸易公司,用假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和另一份《租赁场地合同书》作为抵押物从邱某某处借得现金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后李某某陆续归还邱某某部分款项,2014年8月开始,邱某某投资并参与经营揭阳市******有限公司至案发。经鉴定,邱某某提供《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的揭东县**镇经济联合总社印文与《征用土地协议书》原件中的揭东县**镇经济联合总社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19年3月5日15时,李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李某某在揭阳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及转账凭证、《征用土地协议书》、《租赁场地合同书》、揭东县**镇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及成立文件、揭东区**镇说明材料、申请立案监督材料、会议记录、单据、银行账户及流水、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邱某某、许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企业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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