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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组,农民。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在临渭区西二路其经营的“****广告印务”店内,为给顾客出具工作收入等证明,联系他人伪造“信义初级中学”“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合同专用”等印章。经鉴定,以上印章与原印章不一致。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伪造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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