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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路**公寓**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2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刘某、乐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的盖有伪造“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等医院印章的住院记录及缴款凭证等情况下,贩卖给公积金申请人,在向公积金申请人收取公积金提取额15﹪至30﹪共计7.3万元的费用后,再将其中10﹪左右的费用交给乐某、刘某。致使向某某等人违规提取公积金38.8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26日, 被告人李某某向向某某提供盖有伪造的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印章而制作的病历等,以大病救治为由,违规提取公积金11万元。并从中收取1.65万元费用。

2、2018年7月6日, 被告人李某某向阎某提供盖有伪造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印章而制作的谢某病历等,以大病救治为由,违规提取公积金7.4万元。并从中收取1.85万元费用。

3、2018年7月19日, 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甲提供盖有伪造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印章而制作的吴某某病历等,以大病救治为由,违规提取公积金8万元。并从中收取1.6万元费用。

4、2018年12月4日, 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提供盖有伪造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印章而制作的病历等,以大病救治为由,违规提取公积金12.4万元。并从中收取2.2万元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办案说明、住房公积金支付凭证、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印章样本及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 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4.证人向某某、阎某、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5.同案犯乐某、刘某的供述;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而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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