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负责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
自2015年开始,李某某在驾驶人未体检的情况下越权违规为驾驶人代办驾驶证换证牟利。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李某某产生了伪造医院印章的想法。李某某遂通过一名叫“姚哥”的男子伪造了一枚马关县人民医院印章和一枚马关县中医医院印章。后因伪造的县医院印章损坏被其丢弃。又因中医院印章盖章效果不佳,其产生通过网络平台再次伪造印章的想法。2018年底,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枚伪造的马关县人民医院印章。此后,其使用该伪造印章在驾驶人体检证明上盖章,并模仿医生签字,违规为他人代办驾驶证换证牟利。至案发时,李某某已使用该伪造印章帮他人代办驾驶证换证128份,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2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20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二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董世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共计667页、散卷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钢印2枚、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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