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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滑县**镇**村吕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母亲。2015年3月16日、6月15日、8月18日、10月22日,吕某某分四次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老店支行存款金额各1万元,储蓄存单号分别为:NO(豫)01-02890****、NO(豫)01-03020****、NO(豫)01-03025****、NO(豫)01-03025****。2015年3月26日,吕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老店镇支行存入1万元,存单号码:豫E784087****

之后,吕某某将五张单据放入家中的储物柜,吕某某和李某某均持有储物柜钥匙。因吕某某精神受到过刺激容易忘事,便将存单密码告知儿子李某某。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想到母亲存放的5张存单,于是其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办理了5张假存单将真存单替换出来,之后持吕某某的身份证将存单里的钱取出来。2016年3月16日,吕某某持NO(豫)01-02890****存单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案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假存单、银行业务凭证、存单取款手续复印件、撤诉书、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阳市公安局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金融票证银行存单5张,合计数额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捌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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