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019年11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找到一办理假驾驶证人员(身份信息不详),让其为自己办理假驾证,并将自己私自取得的王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提供给该办假证人员,在向该办证人员支付了200元人民币后得到一本伪造的姓名为王某某,照片为李某某本人,证号是2203811977******** ,档案编号为22030110****的A2驾驶证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牌号为吉C3****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苏皖省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月24日,经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认定,李某某被查获的驾驶证系变造的证件。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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