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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县******镇,现租住乌鲁木齐市**区****巷**号***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非法利益受顾某某、罗某某、马某某等人之托,通过梅某某、赵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不具备申领乌鲁木齐市居住证的购车人办理乌鲁木齐市居住证。被告人将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客户”身份证信息发给梅某某,梅某某再通过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长山子村协警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将居住证办好。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将身份信息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再通过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工村村委会综治专干易某某(另案处理)将居住证办好。梅某某、赵某某将办好的居住证以每个1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被告人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4S店销售人员顾某某等人。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办理居住证20张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赵某某、顾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胜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影响了对国家机关证件的正常管理,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龙江

书记员:罗根欣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2****3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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