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1月28日被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营利,在淘宝网上注册账号经营假证生意。2019年11月25日,黄某某用微信“购物狂”联系李某某,双方约定以120元定制一个姓名为王某某的假身份证,黄某某将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并支付定金50元。李某某接单后,将信息转发给其他做假证的人进行定制。假身份证制好后,李某某通过微信拍照待黄某某确认后收取余款70元,并通过快递将假身份证寄给黄某某。
2020年3月26日,黄某某定制的王某某身份证被民警依法扣押,经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该身份证系假证。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假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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