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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宿州市**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区**厂。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灵璧县交警大队**侧经营“**电动车”店,其以包办驾驶证、行驶证等方式在**地区推销**牌正三轮摩托车,在销售期间其存在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份前后,**乡村民何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牌号:皖******),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7000元(包含驾驶证费用2000元),何某甲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交警驾驶员信息库该驾驶证无登记记录且何某甲未参与相应考试,该证件系伪造。

    2.2018年4月份前后,**乡村民何某乙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7000元(包含驾驶证费用2000元),何某乙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该证件在交警驾驶员信息库有登记记录,但何某乙未曾参加任何驾驶员考试。

3.2018年4月份前后,**乡村民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7000元(包含驾驶证费用2000元),陈某某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该证件在交警驾驶员信息库有登记记录,但陈某某未曾参加任何驾驶员考试。

4.2018年4月份,**镇居民田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7500元(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其中购买驾驶证费用3000元),田某某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该证件在交警驾驶员信息库有登记记录,但田某某未曾参加任何驾驶员考试。

    5.2018年7、8月份,**镇居民张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7800元(包含驾驶证费用2000元),张某某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该证件在交警驾驶员信息库有登记记录,但张某某未曾参加任何驾驶员考试。

6.2018年10月份,**镇居民朱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在出售该车时向其兜售包办机动车驾驶证,约定总价款19300元(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其中购买驾驶证费用3000元),朱某某在付清款项后到被告人李某某处接收驾驶证。经查验交警驾驶员信息库该驾驶证无登记记录且朱某某未参与相应考试,该证件系伪造。

7.2018年10月份,**镇居民胡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一辆**牌正三轮摩托车,约定总价款18500元(包括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其中购买驾驶证费用2000元),2018年11月2日,胡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车款18500元付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胡某某一直未收到驾驶证,被告人李某某也未将2000元办驾驶证款退还给胡某某。胡某某系右腿残疾,未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灵璧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出售的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出售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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