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伪造、买卖毕业证书、户口本等证件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在公明汽车站附近张贴散发办证刻章广告,并根据客户的需求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相应刻章,自行制作假证贩卖或联系“铁某某”(另案处理)制作假证用于贩卖并从中赚取差价。每本证件李某某收取30元至200元不等费用。
2019年6月3日群众司某某通过张贴于公明汽车站的广告联系上李某某,想要办理山东省的准生证,双方约定以100元的价格交易。2019年6月4日,李某某与司某某在公明汽车站准备交易准生证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空白毕业证书3本、办证小广告10张、小卡片8张、收据3张。经对李某某住所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进行检查,查获制造假公章工具1套、空白假证件197个(空白户口本3本、空白结婚证12本、空白房地产证6本、空白机动车登记证书7本、空白高等学校毕业证书21本、空白高中学校毕业证书148本)、印章10个(分别刻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婚姻登记专用章(2)”、“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户口专用”、“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深圳公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户口专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合水口村民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人民医院光明新区专用章”字样)、卡片892张、小广告190张。经鉴定,从李某某住处查获的10枚印章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相对应内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空白假证件、假章、手机等(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司某某、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涉案物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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