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苏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3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有限公司内,采用网上下载“**大师”制作软件,并购买铝塑板、硫酸纸等工具,将网上下载的印章图样导入软件,通过打印机打印至硫酸纸,后将硫酸纸贴至铝塑板形成印章印文的手段伪造印章,共计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伪造公司印章14枚。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购买国家机关证件9本。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印章贴片(照片);

2.书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证人顾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超男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