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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于2019年9月28日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为了让新郑市孟庄镇好想你物流园区接受**公司货物,在网络平台上联系他人私自在本公司一份证明上盖印“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公章一枚,提供给好想你物流园区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后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证明检材印文不是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齐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书证;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5、郑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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