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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南省**市**人,住********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账号:**901(昵称:语熙儿)在网上销售淫秽视频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其中以35块钱卖给住在砀山县的段某某“pose”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以三次共215元卖给叶某某“pose”等网站的账号及密码。经鉴定“pose”网站中含有46个淫秽视频。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明李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抓获归案,无犯罪前科,退缴了违法所得;

2.砀山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截屏、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的辩解,证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段某某和叶某某销售淫秽网站的账号及密码,获利250元;

3.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李某某传播的“pose”网站含有46部淫秽视频;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明砀山县公安局扣押李某某用于犯罪的OPPO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 葛亚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市**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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