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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小姐姐”平台直播期间,将刷礼物(可折算人民币)的观众拉入自己的QQ群(群号962465903),并在群文件内传播淫秽视频。2019年11月30日,张某某在本市长宁区登录被告人李某某的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被拉入上述QQ群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QQ群内传播的文件中有41个视频属于淫秽文件。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丈夫郭某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直播平台ID截图,QQ群相关截图、充值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小姐姐”平台直播过程中,将刷礼物的观众拉入自己的QQ群(群号962465903)内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2.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上述QQ群的群文件中有41个视频属于淫秽文件。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4.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竑卿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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