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2000********,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大学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大道**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翻墙”软件和浏览器注册并登陆“暗网论坛”,付费下载了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视频文件913部、淫秽图片88件及其他文件。后因与“暗网论坛”管理员发生纠纷,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将上述淫秽视频文件、图片在“暗网论坛”上转发传播。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大道**号常住地被民警抓获。经审查鉴定,李某某传播的淫秽视频文件913部、淫秽图片88件均属于淫秽音视频、淫秽图片文件。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的音像、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聪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扣押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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