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涉黄视频85段对外出售,获利人民币15元,经鉴定其中45段视频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传播淫秽视频,并获利人民币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华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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