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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50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室,青岛银行延安**支行员工。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北极星VPN翻墙软件注册推特账号,推特账号昵称“青岛***”(账号:***),注册推特账号后,李某某开始在账号上推文转发色情图片和视频等信息。经鉴定,李某某在推特账号上转发的383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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