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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4月23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传林家电维修部”为他人维修家电过程中,发现了一张8G内存卡,内有145段淫秽视频。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内存卡内有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以3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民权县公安局鉴定,其中有144段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民权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与前科查询证明、提供内存卡淫秽视频记录、搜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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