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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日常检查与阳泉市城区**旅店和**招待所的经营管理者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熟识,并发现上述两家旅店存在组织卖淫的情况。在公安机关有检查清查行动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现场通知等方式,为上述两家旅店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帮助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及卖淫女逃避打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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