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2017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前妻与陈某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遂携带一桶8升汽油、两个打火机、一把水果刀前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长沙**段门口找陈某某讨要说法,若陈某某在其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便点燃汽油在长沙**段门口自焚。陈某某受威胁后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0年8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661****;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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