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为云A2****的滇约出行网约车拉载着4名乘客由昆明至会泽,行驶至嵩待高速公路中梁子隧道时,与李某甲驾驶的私家车因让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谩骂。后李某某驾车超过李某甲所驾驶的车辆,并停靠在待补服务区入口处,要求李某甲到服务区解决,李某甲未进入服务区,李某某便驾车追赶上李某甲驾驶的车辆,李某某多次采取紧急刹车、故意别车的方式将李某甲驾驶的车辆逼停在待补隧道入口处的应急车道上,后双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打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行车记录仪视频;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营运车辆,不顾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在高速公路上采取急刹车、别停他人正常行驶车辆,且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打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宗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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