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区**号楼。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桦南县城内2路公交车行驶到桦南县交警队附近时,欲下车因非停车地点被公交车司机朱某某拒绝,后李某某用手撕打正在驾驶车辆的朱某某,致使朱某某无法继续操控车辆,被迫停车。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驾驶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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