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200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市场**宿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女朋友罗某乙因感情问题吵架并导致分手。2020年10月4日0时许,罗某乙与朋友罗某甲、王某某及苟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百花谷KTV唱歌喝酒,并发了朋友圈显示自己的位置。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偷偷拿到其母亲的小汽车钥匙后与朋友开车从惠州市惠阳区赶到百花谷KTV。
2020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百花谷KTV电梯内遇到正要离开KTV去吃宵夜的罗某乙等人,李某某要罗某乙跟他回家,被罗某乙拒绝,旁边的苟某某等人因看不惯,与李某某争吵了几句。随后,罗某甲、王某某等人拉着罗某乙到了深圳市横岗街道人工湖一街口的宵夜档准备吃宵夜,被告人李某某开车追了上来。在宵夜档门口街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车上喊罗某乙,王某某、苟某某、雍某某、夏某某等人围在车前与李某某对峙,被告人李某某突然加油开车撞向众人,导致王某某、苟某某、夏某某等人被撞到,苟某某被撞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某左膝部皮肤擦伤面积30平方厘米,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并左内、后踝及左腓骨下端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雍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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