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村**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0时47分至50分期间,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某区**镇**村**行驶至**镇**路**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云******号“江淮”牌仓栅式货车发生擦撞;行驶至**路**路段时,先与被害人司某某驾驶的云******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撞,导致车内司某某母亲李某甲受伤;后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云*****学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撞,导致该辆教练车与被害人曹某某停放路边的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擦碰。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5.44mg/100ml(乙醇/血),达醉酒标准。其所驾驶的云******号东风牌客车肇事时行驶车速不低于78km/h。本次事故造成四辆被撞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274元,被害人李某甲受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道路限速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司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6.血液酒精浓度鉴定、车辆受损价格鉴定、车痕鉴定、人体损伤鉴定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受轻微伤,四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帅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3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