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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衡水市故城县**村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室,无业。2019年1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3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020年2月以来,居住在衡水市桃城区**室的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在家酗酒后为发泄情绪经常将家中家具零部件、碎玻璃、酒瓶从自家窗户扔下小区进出的过道内,影响进出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2020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酒后发泄情绪,将酒瓶从自家窗户扔下小区进出的过道内,居民报警后,李某某又从四楼阳台跳至邻居三耧房间内,致使该住户不敢回家。

2.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将自家的煤气罐抬到楼道内,打开阀门,楼道内弥漫浓烈煤气味,李某某大声喊叫要实施爆炸,危害了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也给小区居民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

3.2020年7月15日13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拨打110接警中心,称“要去衡水市桃城区**室引燃煤气罐实施爆炸”民警接警后,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寻衅滋事罪

1、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前妻居住的衡水市桃城区富亿坊小区内,用砖头将小区的灯箱、楼道内玻璃砸坏。经鉴定:价值1368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楼道内叫骂,并将楼道内的供水管、水表砸坏。

3、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再次来到其前妻居住的衡水市桃城区富亿坊小区五号耧,用砖头将五号楼的单元门和五个灯箱广告牌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掷物并在公共场所释放易燃易爆气体,造成群众恐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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