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介绍贿赂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系长春市公路管理处司机(临时工),现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安**派出所,现住长春市一汽**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贿赂,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春市九台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10解除留置,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九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经国道京哈公路**收费站办公室主任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长春市**管理处工作,给时任**管理处主管**收费站的副处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当司机,2017年3月,经赵某某推荐,吕某某担任**收费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后提拔为站长,吕某某为感谢赵某某的帮助,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沟通、撮合,向赵某某行贿人民币10.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吕某某得知赵某某在双阳区奢岭附近的房屋安装了一个游泳池后,准备送给赵某某一套泳池加热器,让被告人李某某征求赵某某的意见,赵某某表示需要一个泳池过滤器,自行选购后让被告人李某某准备1.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告知吕某某后,吕某某将1.2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去赵某某家中,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将1.2万元现金直接交给安装泳池过滤器的工人。经物价鉴定:该设备价值人民币1.15万元。

2.2017年6月,吕某某在得知赵某某的房屋装修完毕后,为表心意,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建议下准备送给赵某某一套音响设备,吕某某将9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在征求赵某某意见后,到长春市百脑汇商城三楼购买了音箱、投影仪、点唱机等一整套音响设备,共支付现金人民币4.6万元,并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将上述物品送到赵某某家中,余款4.4万元由李某某留存。经物价鉴定:该套设备价值人民币3.9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上缴人民币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默琳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