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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南京珠江一号KTV公关经理,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7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415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杜某某给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权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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